近日,余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,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20年7月3日早上五时许,被告人朱某驾驶三轮车载着32个地笼(包括黄鳝笼和虾笼)来到鄱阳湖康山大堤。经分拣,将其中12个完好的黄鳝笼和8个完好的虾笼装上船,然后将该20个完好的地笼投放至鄱阳湖内某水域。当晚21时许,朱某驾船返回鄱阳湖内某水域收笼倒鱼,收笼倒鱼的过程中恰逢大雨,朱某上岸避雨之后继续收笼,于7月4日凌晨2时许将地笼收完,然后驾船载着捕获的水产品准备上岸,在上岸过程中被渔政局执法人员查获,当场被扣押龙虾8.92公斤、黄丫头4.28公斤以及1艘塑料船和8个地笼等捕捞工具。
法院认为,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具有坦白情节,可从轻处罚;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宽处理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
法官提示:在禁渔期、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无论捕捞数量多少,都涉嫌刑事犯罪,切不可以身试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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